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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为 JiaXing Association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 ,缩写为 JAMCC。
  第二条 协会由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管理单位和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法律、软件、信息、工程材料及设备生产和供应商等单位,造价工程师及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廉政建设活动,创设廉洁建设载体和平台,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嘉兴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
  (二)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工程造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会员惩戒办法等行规行约,发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标准,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服务交流、先进经验推介、法律咨询与援助、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会员服务,努力提高本市造价从业人员素质及造价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事项,努力为会员创造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批准,协助做好本市相关造价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造价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组织各类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开展优秀造价咨询企业、优秀造价工作者的推介工作;加强与国内外有关造价管理行业协会的合作交流,为会员开拓国际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的网站、刊物,编辑、出版、发行有关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培训教材等资料;配合管理部门,协助做好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造价数据、建材商情价格工作;编辑出版《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开发与造价管理相关的网络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会员提供各类工程造价信息及宣传服务,努力向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六)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接受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和专家评审的申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团结,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七)协助中、高等院校工程造价相关专业教育教学工作,搭建校企合作培养平台;
  (八)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下列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三)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造价工作且专业水平测评合格的造价从业人员,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经本团体理事会确认,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会员入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 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因故调离,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自然退出),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其变更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媒等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上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内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协会财务收支审批职责;
  (五)在会长不在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其他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指导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上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1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旧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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