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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能力,规范其行业自律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促进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修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修正)、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综合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状况、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评价等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科学、有效的原则,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协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受市协会委托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的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技术创新、业绩能力、社会责任、突出表现和不良行为等八个方面。
第七条 综合评价采用计分制,按得分从高到低分成三级,按A级(AAA档、AA档、A档)、B级、C级三个级别公布。
综合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不足80分;
(四)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70分;
(五)C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综合评价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对照《嘉兴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自律综合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嘉兴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综合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协会申报,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3、市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于当月下旬在(http://www.zjjxzjxh.com)市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于下季度首日零点予以正式公布。
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协会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协会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二)动态评定:
1、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按季发布;
2、已参加综合评价的企业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调整的证明材料和申报程序参照初次评定规定。
第四章 信用管理和运用
第九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综合评价信息。
第十条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评价计分和级别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一)存在违反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判决书或处罚决定书生效后);
(二)综合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
(三)经认定后确须及时予以调整综合评价计分和级别的其他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议市建设局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综合评价信息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综合评价等级为AAA档、AA档的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公管、水利、交通、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服务,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业务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对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议各相关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综合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综合评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综合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和参与综合评价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综合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后试行,实施年限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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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邮箱:jx@zjjxzjxh.com 网址:http://www.zjjxzjxh.cn/ 联系电话:0573-8207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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