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nzcms 法规文件
nzcms 部委文件
nzcms 省市文件
nzcms 协会文件
推荐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关于公布2023年度工程造价...
部委文件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委文件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8-1 13:44:46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4日

    

主办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邮箱:jx@zjjxzjxh.com  网址:http://www.zjjxzjxh.cn/   联系电话:0573-82078019
本站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浏览器IE6.0以上   备案号:浙ICP备2021033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