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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6-10-10 15:44:00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协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好房子与装配式建筑品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助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嘉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31日
 

 
嘉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建造品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助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建〔2023〕3号)、《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管函〔2023〕368号)、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文件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本细则所称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0.000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建设单位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实施和评价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和有效。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辅助开展事务性工作。
  二、评价程序与要求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竣工评价两个阶段。装配率以竣工评价的结论为准。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前将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一)设计评价
  1.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计评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装配式建筑建造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2)《嘉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评价)》;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5)其他材料(如建筑信息化模型)。
  2.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方案可行、技术合理、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设计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3.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通过设计评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造。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不符合项目装配式建造承诺要求的,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文件重新计算装配率,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后的装配率计算书、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变更后装配率应满足该项目装配式建造相关要求。
  4.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在设计评价申报时限内,在“浙里建造”平台录入并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指标、设计评价等相关信息。
  (二)竣工评价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且在消防验收备案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评价,进行专家评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评价)》;
  (2)专家竣工评审意见;
  (3)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佐证材料;
  (4)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与竣工汇报资料;
  (5)工程资料(部品、节点、主体、装修、完工、竣工等工程各阶段隐蔽工程资料及影像);
  (6)竣工图。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专业分布,从省、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专家评审会议,接受专家组质询并提供相关说明。
  4.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竣工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5.项目竣工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同步在“浙里建造”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6.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设计评价和竣工评价的项目信息报送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等级认定
  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符合等级划分条件的项目可根据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划分等级为A级、AA级、AAA级。
  装配式建筑等级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A级装配式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并定期公布,公布文件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预审合格,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并公布。
  四、结果应用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以下方面:
  作为市县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碳中和碳达峰等政策支持、财政奖补的核心依据;
  对认定为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推荐“南湖杯”优质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省市标化优良工地等荣誉,支持列入评审加分项,其工程建设主体按照相关文件给予信用加分;
  经设计评价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将装配式建筑业绩作为评标评审因素。
  五、违反处理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并将相关处置情况函告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已取得装配式建筑等级认定的,同步报请对应认定主管部门撤销其装配式建筑等级认定,取消项目依托该认定所享受的财政奖补、示范称号及各类评优评先、工程创优奖项等政策与荣誉。
  1.申请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2.未按装配式建筑设计评价标准及书面承诺落实项目建设,或竣工阶段装配率实测结果未达到承诺指标且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3.不履行装配式建筑竣工评价工作的;
  4.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或未按规定履行变更备案程序,导致装配率不满足要求的;
  5.因装配式建筑实施原因导致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现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范实施审查、违反评审纪律、与申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取消专家资格。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邮箱:jx@zjjxzjxh.com  网址:http://www.zjjxzjxh.cn/   联系电话:0573-8207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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