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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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7-1 13:35:35
嘉建建〔2022〕8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港区建设交通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
按照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嘉审投调报〔2022〕3号)整改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转发的《嘉兴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材料价格风险防范化解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转发文件第二条中“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条款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已按照此条款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二、工程建设施工发承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内容、风险范围或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四、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五、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预期幅度时,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将材料补差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各县(市、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和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测,引导工程建设各方及时化解风险。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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