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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执业规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1-3 13:53:08  

嘉建〔2022〕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代理行为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揽业务并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代理投标或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招标投标代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代理招标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标准预算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并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招标代理活动各环节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员到场,开评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和投诉处理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二、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提升代理服务水平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准预算价,协助招标人设立投标合理报价范围(即最高投标限价和风险控制价),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表,开评标过程资料,招标申请核准表,招标代理合同,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项目批文,施工图审查意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异议及投诉处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资料,网上公示记录,招标代理评价意见,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在本地区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及招标人考核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应认定为负面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公布、记入不良行为。
  (二)各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记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代理活动中的负面行为,并将每月记录的负面行为报嘉兴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1.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认定细则
  2.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0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政数办。

相关附件下载: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执业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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